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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沃邦商贸有限公司、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沃邦商贸有限公司,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72号。负责人:丁义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帅,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沃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香梅花园68号。法定代表人:侯加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董明,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生,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沃邦商贸有限公司、董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裁字第0173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王碧野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