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杜迎峡、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迎峡,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迎峡,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佳,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住所地:灵宝市阳店镇小河村。法定代表人:杨帆,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杜迎峡与被上诉人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8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迎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佳,被上诉人灵宝市阳店镇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4日上诉人杜迎峡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迎峡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杜迎峡撤回二审上诉;二、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杜迎峡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均由上诉人杜迎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俊洁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