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社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社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189号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79号。组织机构代码09674842-6。法定代表人:刘秀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立民,河北金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社风,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社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