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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芳诉被告成都立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成都立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831号原告:张芳。被告:成都立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张芳诉被告成都立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其不服成武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23号仲裁裁决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成都立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费用9450元;2、成都立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非法辞退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6000元;3、被告成都立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实地核实被告成都立正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布鲁明顿广场A座1栋2单元608-60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