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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冉某、冉某自己进行辩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冉某自己进行辩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汉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中专文化程度,住酒泉市金塔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冉某自己进行辩护。肃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冉某使用微信号”×××”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内发布办理快速贷款、信用卡专业提额等虚假信息,以收取手续费等为名,骗取8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32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徐某看到冉某在微信平台发布的办理贷款的信息后,便添加了冉某的微信号。2017年1月4日,冉某告诉徐某可以办理额度20万元的贷款。在取得徐某信任后,冉某以收取包装费和手续费为名,让徐某通过微信将29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2017年1月10日,徐某收到寄来的”环球企信黑卡”后,因无法使用遂多次联系冉某,冉某先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后将自己微信昵称更换,徐某联系时,称前面的业务员出事了,自己不知道此事。2.2016年12月23日左右,被害人王某在微信中接受了冉某微信号的添加。冉某在微信中询问王某是否办理信用卡提额的业务,王某同意办理后,冉某告诉王某需要提供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王某通过微信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告诉冉某。冉某遂即登录王某的支付宝账户,将该账户内300元钱转到自己账户。3.2017年1月16日,被害人安某看到冉某在微信平台发布的办理快速贷款、信用卡专业提额的信息后,便添加了冉某的微信号,通过微信联系,冉某告诉安某可以办理额度20万元的环球企信黑卡贷款。在取得安某的信任后,冉某以收取包装费和手续费为名,让安某通过微信将2500元分两次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1月24日,安某收到寄来的环球企信黑卡后在微信中向冉某询问如何使用该黑卡,冉某给安某发了一张春节期间停止办理业务的截图,让安某等待。2月10日,被害人安某之妻赵某在自己的微信中添加了冉某的微信号码。赵某在微信中向冉某询问贷款的事宜,冉某告诉赵某办理贷款1万元要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2月15日,赵某同意后,冉某在”小牛普惠”网站给赵某注册了贷款,网站显示赵某可以贷款4万元,冉某面截图发给了赵某,赵某通过微信给冉某转款3000元,通过自己账号为×××的支付宝账户给冉某账号为×××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000元,冉某收到赵某转来的4000元钱后,告诉赵某钱马上就能到账,之后赵某多次询问冉某为什么贷款没有到账,冉某以系统升级等原因让赵某等待,后将安某、赵某微信屏蔽。4.被害人杨某看到冉某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快速贷款、信用卡专业提额的消息。2017年1月30日,杨某在微信上联系到了冉某。冉某以帮杨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交纳手续费为名,让杨某通过微信将500元转到自己账户,次日冉某通过微信告诉杨某信用卡额度提升失败,承诺过几天给杨某退钱。之后冉某便在微信中将杨某拉至黑名单,使杨某联系不到冉某。5.被害人魏某在微信上添加了在酒泉信息推广平台上发布贷款信息的冉某。2017年2月9日,魏某在微信中向冉某询问办理贷款事宜,冉某告诉魏某额度20万以下的贷款一个礼拜就可以办下来,需先交纳500元的手续费。魏某通过自己的微信给冉某转账500元后,冉某告诉魏某一个礼拜后贷款下来到兰州取钱,之后冉某将魏某微信至拉黑名单。6.被害人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经其朋友王某介绍便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告诉王某用于办理信用卡和贷款。2017年3月13日,王某联系了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贷款和提升信用卡额度信息的冉某。冉某在微信中告诉王某办理贷款需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王某通过微信将张某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告诉冉某。冉某遂即登录张某支付宝账户,将该账户内1500元钱分两次转到了自己账户。7.2016年12月,被害人方某通过朋友添加了冉某的微信号码,2017年3月13日13时许,冉某通过微信给方某发送了办理信用卡的信息,方某在微信中表示同意办理信用卡。冉某告诉方某办理信用卡需要方某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方某通过微信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告诉冉某。冉某遂即登录方某的支付宝账户,分两次将该账户内1000元钱转到自己账户。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还徐某现金29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现金3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现金1500元,退还被害人杨某现金500元,退还被害人安某、赵某现金6500元,上列被害人均书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物证Vivo手机一部、顺丰快递单以及环球黑卡、环球黑卡信息单。3.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出所登记表。4.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证人任某的证言。7.被害人安某、赵某、方某、张某、杨某、徐某、魏某、王某的陈述。8.被告人冉某的供述与辩解。9.勘验笔录及视频资料光盘一张。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发布办理快速贷款、信用卡专业提额等虚假信息,以收取手续费等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索进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