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某、钱某1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钱某1,钱某2,钱某3,钱某4,杨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钱某1,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钱某2,女,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钱某3,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钱某4,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雷,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某,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钱某1、钱某2、钱某3、钱某4、一审被告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原告主体不合格,无权向法院代为提起要求确认两个已经死亡之人之间是“事实婚姻”的诉讼,且国家早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法院依据伪证作出判决错误。四被申请人在张翠英活着时从未赡养过,现要继承遗产无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并改判。钱某1、钱某2、钱某3、钱某4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张某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任何一项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虽然在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但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并未提出上诉。张某的各项再审请求应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但其确无正当理由未上诉,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理和规律,救济机制的力度应与救济的必要性相适应,在张某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未有效利用普通程序救济的情形下,不应启动再审的特殊救济机制,故对张某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