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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艳、武善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武善言,曹允芝,武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居民。被执行人武善言,居民。被执行人曹允芝,居民。被执行人武晓,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艳与武善言、曹允芝、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