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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终2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12王晓红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20912号原公诉机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红,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住常州市天宁区。2001年3月19日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11年11月2日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8月26日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11月2日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4日因吸毒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苏049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晓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晓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红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判过刑,再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王晓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晓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红撤回上诉。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49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朱文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