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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钰莹与强秀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钰莹,强秀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597号原告:李钰莹,女,汉族,2014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豹,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秀艳,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钰莹与被告强秀艳、王保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钰莹要求被告赔偿145186元,被告强秀艳同意部分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强秀艳于2017年7月28日前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赔偿原告李钰莹各项费用共计2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钰莹负担。原告李钰莹自愿放弃对被告强秀艳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强秀艳未按照第一项履行,则按30000元赔偿,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强秀艳承担。三、关于被告强秀艳将原告李钰莹撞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就此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