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刚宪法、高双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宪法,高双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80号申请执行人:刚宪法,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双绪,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胶执字第3164号。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