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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许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