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许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