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承标、沃屏与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承标,沃屏,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徐承标,男,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沃屏,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欧洲城售楼部。本院在依据(2014)盱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沃屏、徐承标与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沃屏、徐承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