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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151号原告宋某某,女,村民。被告周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