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151号原告宋某某,女,村民。被告周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