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梅、刘双龙与范双、范洪宝、逯宏、齐齐哈尔市铁南小学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龙,洪梅,范洪宝,范双,逯宏,齐齐哈尔市铁南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双龙申请执行人洪梅被执行人范洪宝被执行人范双被执行人逯宏。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铁南小学。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洪宝、范双、逯宏、齐齐哈尔市铁南小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双龙、洪梅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洪宝、范双、逯宏、齐齐哈尔市铁南小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地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洪宝、范双、逯宏、齐齐哈尔市铁南小学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刘双龙、洪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