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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志梅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梅,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411号原告:王志梅,女,1936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组织机构代码:79160XXXX。法定代表人:喻施桥,该中心主任。原告王志梅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维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梅诉称,2013年2月2日,我与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签订《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交纳办卡费31000元,原会员卡剩余金额19797.6元,会员卡共计金额为50797.6元。在签订协议后,我没有接受过被告提供的任何服务。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办卡费50000元。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原告王志梅向北京孝诚家园养生科技有限公司交纳办卡服务费50000元,经过消费后剩余19797.6元。原告2013年2月2日与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签订《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王志梅自愿选择甲方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提供的大仁健康管理候鸟卡,交纳办卡金额31000元;原会员卡余额19797.6元转入本卡,合计50000元。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13年2月2日交纳办卡费31000元。原告于2017年5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办卡费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收据、送货单、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签订《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因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无法履行合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办卡费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退还原告王志梅的办卡费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玲书记员  陈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