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欧路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路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欧路界,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xxxxxxxx1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蒲坑村委会才对村32号,现住韶关市大塘路12栋405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浈检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主刑在拘役刑幅度内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欧路界酒后驾驶粤FDD3**号小型轿车,沿韶关市浈江区乐村坪高速出口前路段由西往东行驶至顶峰山隧道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付恒忠驾驶的粤F0G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恒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恒忠拨打110电话报警,欧路界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欧路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恒忠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事故发生时欧路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29.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欧路界与付恒忠达成谅解,并已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8871.61元。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欧路界2003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酌情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欧路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七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 倩 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翠花跟案书记员谢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