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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玉琼、陈玉兴等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琼,陈玉兴,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954号原告:陈玉琼,女,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陈玉兴,女,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37936。法定代表人:王跃建。原告陈玉琼、陈玉兴诉被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玉琼、陈玉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琼、陈玉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