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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高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高龙,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13曰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14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高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高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02时许,被告人郑高龙窜至被害人黄某1位于信州区东新巷272号自建房外,通过推门的方式进入一楼,后其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将二楼住所房门打开后进入靠大门右侧房间内盗窃财物,其在房间内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发现有人回来,随即往二楼门口处逃跑被正推门进来的黄某1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高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高龙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被告人郑高龙的供述与辩解、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高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高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高龙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高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高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诗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