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明高与林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高,林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208号原告朱明高,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林超,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高与被告林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林超之母代偿部分并与原告朱明高达成协议,原告朱明高以此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明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明高负担。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沁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