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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明高与林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高,林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208号原告朱明高,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林超,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高与被告林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林超之母代偿部分并与原告朱明高达成协议,原告朱明高以此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明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明高负担。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沁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