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8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水平与孙定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水平,孙定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8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水平,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石,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定发,男,194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华。上诉人孙水平因与被上诉人孙定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水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定发的原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被征收房屋仅有5.04平方米属于各继承人共有,其他部分均由上诉人的姐姐扩建,被上诉人无权分配,而且被上诉人早已将其份额出卖,上诉人出于亲属关系给予被上诉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万元补偿,并非认可被上诉人对于拆迁补偿款享有分配权。因此,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孙定发辩称: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并非只有5.04平方米,上诉人并未告知被上诉人征收补偿的实际情况,导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并非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孙定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2015年7月16日孙定发与孙水平签订的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金海(1995年12月死亡)与张翠翠(1984年9月死亡)共育有二子一女,即孙定忠(1970年9月死亡)、孙定发、孙秀云。孙水平系孙定忠之子。上海市私房,该房无产权证,每年度收取国有土地地租金5.04元,登记缴费人为孙金海。1996年8月14日,孙定发、孙水平及案外人赵某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孙金海原在上海西安路有小房壹间,……现将由孙定发、孙水平、赵某某(代子)协商,同意该房决定给赵卫兵长期居住,由赵卫兵一次性拿出现金贰仟元给孙定发。经(今)后房产权由赵卫兵所有……。”后孙林美、赵卫兵一家支付了孙定发2,000元。但房地产权利登记未予变更。2015年房屋被征收,孙定发、孙秀云、孙林美、孙水平被列为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西安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认定建筑面积14平方米,评估均价为29,619元/平方米。西安路房屋价值补偿款为983,350.80元(其中房屋评估价格为414,666元,价格补贴为124,399.80元,套型面积补贴为444,285元),该房另有装潢补偿7,000元,各类补贴347,172.52元。该征收补偿协议乙方落款仅有孙水平及孙林美签字盖章,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16日,孙定发出具声明书一份,载明:“……本人父亲在上海市虹口区西安路261有私有房屋一间,建筑面积5.04㎡,无房屋产权证。……对上述房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由我侄儿孙水平(身份证号码……)继承。”同日,在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见证下,孙定发与孙水平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孙金海……在上海市虹口区有私房一间,建筑面积5.04㎡,无房屋产权证,该座房屋目前正在拆迁之列。现上列当事人为该房产的继承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孙定发放弃对该套房产的继承及安置份额,其本人的财产权利部分均由孙水平继承,本人不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事宜。二、孙水平自愿补偿孙定发人民币八万元整。……”2015年10月30日,孙定发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其收到“上海房子8万元”。因孙定发认为孙水平在隐瞒真实拆迁补偿钱款数额的情况下,诱骗孙定发签订协议,该协议显失公平,故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孙水平是否与孙定发订立了对于孙定发而言显失公平的协议。本案中,根据各份书面文件落款日期记载,孙水平是先于2015年7月7日签订了西安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明知西安路房屋被认定的建筑面积和各类补偿、补贴金额的情况下,再与孙定发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孙水平在庭审时的陈述、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孙水平始终对孙定发陈述,西安路房屋面积仅5.04平方米,评估价格不足15万元,而从未对孙定发透露西安路房屋真实的认定面积以及所有补偿、补贴的金额。且孙定发未在征收补偿协议落款处签字,更能说明当时孙定发并不知晓动迁的真实情况。正是孙水平的行为,让孙定发陷入对西安路房屋动迁款的错误认识中,在这种错误认识下,孙定发与孙水平签订了2015年7月16日的协议。按照孙定发的错误认识,其在动迁中获利与孙水平相当,故其接受了该协议,孙定发的本意即是要获取与孙水平基本差不多的利益,但实际动迁所获的一百多万元的补偿与孙定发错误认识的十五万元相去甚远。本案中,孙水平利用信息掌握上的优势,隐瞒真相,与孙定发签订协议,积极追求己方获得利益的结果,而不顾孙定发与孙水平利益的严重失衡。因此,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孙定发与孙水平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该协议应予撤销。同时,孙定发因该协议所得8万元,应当返还孙水平。而孙水平提及的孙定发在1996年签订的西安路房屋出售协议,因当时孙定发作为继承人之一,无权代表其他继承人来处分该房屋,且该房屋事后又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该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孙水平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孙定发与孙水平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孙定发返还孙水平人民币8万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系争房屋的被征收人是孙定发、孙秀云、孙林美、孙水平四人,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受益人为该四人,孙水平认为孙定发对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没有分配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四位被征收人有权对于征收补偿款进行内部分配,但上诉人孙水平所提供的其与孙定发之间的分配协议并未载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补偿款数额,而且所载房屋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相差较大,因此孙定发认为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合理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孙定发享有撤销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水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孙水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