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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绍蓉与袁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蓉,袁天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742号原告:黄绍蓉,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袁天容,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黄绍蓉与被告袁天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绍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天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蓉撤回对被告袁天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天容自愿承担。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