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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开禄与徐洪文、郭远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禄,徐洪文,郭远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开禄,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徐洪文,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郭远分,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执行人李开禄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48万元。承担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86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经过现场核实,被执行人徐洪文在遵义县农村信用社虾子信用社有银行存款219386.38元,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申请人。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洪文名下有贵CXX**江铃全顺牌取车一辆,注册时间2014年7月3日、贵CXX**长安牌汽车一辆,注册时间2015年10月27日、贵CXX**江特牌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贵CXX**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川JXX**轰轰烈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贵CXX**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以上车辆注册时间过长且无处置价值,均未进行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珍珠路恒通公寓X栋X层X-XX号(产权证号:XXXX号,建筑面积:94.37㎡,遵义县农村信用社虾子信用社抵押贷款250000元)房屋一套;位于遵义市遵义县虾子镇米兰社区红水组迎宾苑*幢*****号(产权证号:****号,建筑面积:272.37㎡,贵州银行遵义分行抵押贷款3500000元)商业用房一间,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上述查封后。案外人对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珍珠路恒通公寓X栋X层X-X号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以(2017)黔03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李开禄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受理后,现审理过程中。位于遵义市遵义县虾子镇米兰社区红水组迎宾苑X幢X-X-X号商业用房,因银行抵押贷款金额过大,处置意义不大,申请人不申请本院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徐洪文、郭远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李开禄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