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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温冬娜、天津市洪起嘉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冬娜,天津市洪起嘉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温冬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洪起嘉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6号6层。组织机构代码:07962929-X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冬娜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洪起嘉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109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洪起嘉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依生效判决向申请执行人温冬娜偿还16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洪起嘉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天津市洪起嘉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洪起嘉泰五金贸易有��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机动车、房屋信息、证劵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