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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秀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01号移送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秀水,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秀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秀水所有的闽A×××××东风日产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实际未扣押到位,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职权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