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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云亭、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云亭,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王世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宋云亭,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世旭,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云亭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引黄济青建筑安装总公司、王世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6)鲁0285执207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5日本院恢复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支付案款72888.33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利息全部执行完毕并已交付,其他互不追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培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风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