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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新民、杨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杨新士,左新枝,杨林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民,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花,女,196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荣,女,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凤,女,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冬梅,女,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五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新,系河南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新枝,女,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澄(曾用名杨威),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审原告:杨新士,男,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上诉人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因与被上诉人左新枝、杨新澄及原审原告杨新士分析家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于2017年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杨新士、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于2017年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原审原告杨新士、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撤回上诉;准予原审原告杨新士、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审原告杨新士、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新民、杨花、杨新荣、杨新凤、杨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 威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