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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魏险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魏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玉路。法定代表人杨维庆,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A1×××。被执行人魏险峰,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福建冠良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险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德中商终字第373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险峰所有的鲁N×××××五菱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并锁定鲁N×××××五菱汽车的年检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