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峰、孙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峰,孙海燕,王绪利,朱玉兰,宋亮,王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35号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告马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居民。被告孙海燕,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居民,系马峰之妻。被告王绪利,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朱玉兰,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系王绪利之妻。被告宋亮,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被告王敏,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系宋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