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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峰、孙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峰,孙海燕,王绪利,朱玉兰,宋亮,王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35号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告马峰,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居民。被告孙海燕,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居民,系马峰之妻。被告王绪利,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朱玉兰,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系王绪利之妻。被告宋亮,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被告王敏,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系宋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