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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赣榆区青口镇金耀钢材经营部与扬州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榆区青口镇金耀钢材经营部,扬州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09号申请执行人赣榆区青口镇金耀钢材经营部,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营者:刘明,女,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赣榆区青口镇金耀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执行监督立案。执行监督查明,申请执行人赣榆区青口镇金耀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长期未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赣榆区青口镇金耀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707执808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商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