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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占有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占有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家具款、借款、租房费等合计1346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94号民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