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昌贵与杨军、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运鑫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贵,杨军,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运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419号原告:刘昌贵,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杨军,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运鑫汽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华林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1096284J。法定代表人:卢火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瑞阳二路南侧*****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7244208XY。负责人:汪华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的原告刘昌贵与被告杨军、江西瑞州汽运集团云鑫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贵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9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