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民初567号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被告:沈某,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因被告涉嫌犯罪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2017年5月5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7年7月2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2、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6日,被告李某2、沈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一年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还款。被告李某2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无异议。但目前无能力偿还,以后有偿还能力了一定偿还。被告沈某辩称,其对被告李某2向原告借款1万元不清楚。现在无能力偿还,以后有偿还能力了一定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证明被告李某2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被告李某2、沈某答辩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6日,被告李某2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1年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李某2、沈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之间的借贷,系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事实有借条以及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意见为证,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告与被告李某2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某2约定被告李某2向原告的借款为被告李某2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某偿还借款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偿还1万元本金即可,免除借款利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放弃剩余利息,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2、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1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2、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