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2行初26号原告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春亭。委托代理人李明金。委托代理人李武汉。被告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戚黎明。委托代理人刘秀峰。委托代理人齐晓枫。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华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艳茹人民陪审员 刘钰方人民陪审员 邹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