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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359夏国成与植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成,植成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359号原告:夏国成,男,42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植成玉,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夏国成与被告植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夏国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国成以继续寻找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夏国成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楷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