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泽华与史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华,史振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101号原告:李泽华,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史振生,男,汉族,1984年9月7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华与被告史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华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泽华负担。审判员 于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