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祁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93号原告: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天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224701463K。法定代表人:赵俊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志,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祁金,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