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泽龙诉被告刘喜涛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龙,刘喜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177号原告刘泽龙。法定代理人张爱丽。被告刘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龙诉被告刘喜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龙撤回对被告刘喜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