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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祥与被执行人李发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祥,李发东,胡祝元,杨小东,左铁林,李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祥,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发东,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胡祝元,女,1959年4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杨小东,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左铁林,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新光,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甜水乡小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祥与被执行人李发东、胡祝元、杨小东、左铁林、李新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左铁林银行存款1482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一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李长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