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9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文才与王鑫、樊巧霞、王玉伟、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才,王月琴,王玉伟,王鑫,樊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9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才,男,汉族,1962年7月06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月琴,女,汉族,1980年2月03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玉伟,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府谷县木瓜乡。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樊巧霞,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王文才与被执行人王鑫、樊巧霞、王玉伟、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鑫、樊巧霞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高石崖之后工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王玉伟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工资账户,网上冻结被执行人王月琴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工资账户。2017年7月19日申请人王文才以被执行人除冻结工资之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钰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