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文林与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林,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980号原告:周文林,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赤旗,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杨家山立交桥高桥建材市场西南1栋101、201房。法定代表人:黄建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丹,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审理原告周文林诉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周文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林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金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文林承担。审 判 长 汪 莹人民陪审员 邓小春人民陪审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员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