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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忠玲、何本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玲,何本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759号申请执行人吴忠玲,女。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何本新,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605执3299-2号委托函委托本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何本新的财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产),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何本新的财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产)进行了查询,并将调查结果回复给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执3299-2号委托函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