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中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旭东。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0)让喇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0)让喇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