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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民、王登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民,王登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086号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路南。委托代理人潘守信,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建民,男,汉族,住杞县。被告王登玲,女,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建民、王登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赵建民、王登玲于2017年7月24日已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43元及利息,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周义林审 判 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孙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