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民、王登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民,王登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086号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路南。委托代理人潘守信,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建民,男,汉族,住杞县。被告王登玲,女,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建民、王登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赵建民、王登玲于2017年7月24日已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43元及利息,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周义林审 判 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孙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