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涂国潘与邓政登、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国潘,邓政登,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652号原告:涂国潘,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邓政登,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1号第4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89069G。法定代表人:吴元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法定代表人:施培德。原告涂国潘与被告邓政登、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涂国潘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涂国潘以对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国潘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涂国潘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