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聂军平与被告王喜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军平,王喜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334号原告:聂军平,男,1977年4月13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王喜祥,男,1972年7月19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聂军平与被告王喜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聂军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聂军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聂军平负担。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