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陶永亮与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永亮,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永亮,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益民,总经理。上诉人陶永亮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永亮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陶永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永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7元,减半收取6978.50元,由上诉人陶永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