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胡成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58号被执行人:胡成国,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的胡成国运输毒品没收个人财产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胡成国的财产所在地在鹿寨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的胡成国运输毒品没收个人财产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指定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慧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