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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901号起诉人: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6401953XX。法定代表人:张耀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东莞市长安鑫岷新型纳米材料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2月17日起诉人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鑫岷新型纳米材料加工厂签订《地坪聚脲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东莞市长安鑫岷新型纳米材料加工厂将越南平阳省的地面聚脲施工工程发包给起诉人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金额为人民币760120元在合同洽谈期间,起诉人为了不耽误施工提前为该工程购置了相关设备,并在合同签订后组织了施工人员,将设备及人员按照被告的要求发送、安排至越南的工作现场。在起诉人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东莞市长安鑫岷新型纳米材料加工厂单方提出要求起诉人停止施工、撤出工作现场并全部撤回国内。起诉人认为,东莞市长安鑫岷新型纳米材料加工厂要求撤回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该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东莞市长安鑫岷新型纳米材料加工厂立即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8036元、护照签证办理费1300元、境外保险费2265元、人工损失费18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由东莞市长安鑫岷新型纳米材料加工厂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标的系涉外工程“地面聚脲”施工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越南××省,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发生在越南,涉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量以及是否违约等情况,国内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困难,本案不适宜由我国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宏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葵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