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1255华伟纳精密工具(昆山)有限公司与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伟纳精密工具(昆山)有限公司,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1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伟纳精密工具(昆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41618-8,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欧美工业园双马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艳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09823-4,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方八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伟纳精密工具(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纳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伟纳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华伟纳公司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他人之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5民初2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洪峰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华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