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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幼琴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幼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幼琴,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于宁波市奉化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林某1,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系被告人王幼琴丈夫。辩护人张帅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幼琴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幼琴、法定代理人林某1及辩护人张帅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7时30分许,因家庭矛盾,被告人王幼琴与其姐夫即被害人钱某3在本市海曙区高桥镇西堤阳光小区9幢19号101室内发生口角并扭打,被告人王幼琴用剪刀刺被害人钱某3头面部,被被害人钱某3夺下剪刀后,被告人王幼琴又拿菜刀砍被害人钱某3。被害人钱某3受伤后逃至室外楼道附近空地,被告人王幼琴持菜刀追至室外,被他人拦住,菜刀被夺下。巡逻警车接指令后到达现场,巡逻队员立即保护现场,并陪同被告人王幼琴回家穿衣。被告人王幼琴趁回家穿衣之际,偷藏水果刀,待返回室外现场时,其趁巡逻队员不备,持水果刀猛刺被害人钱某3头颈部,后被巡逻队员制服。当日16时许,被害人钱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钱某3头面部多发性创伤,广泛性头皮及皮下出血,颅骨骨折,右侧颞叶处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呈失血貌,系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幼琴中度抑郁发作,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害人妻女对被告人王幼琴表示谅解。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幼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幼琴及法定代理人林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王幼琴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被告人王幼琴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4.被告人王幼琴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5.赔偿了被害人母亲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幼琴表示谅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7时30分许,因家庭矛盾,被告人王幼琴与其丈夫姐夫即被害人钱某3在本市海曙区高桥镇西堤阳光小区9幢19号101室内发生口角并扭打,被告人王幼琴用剪刀刺被害人钱某3头面部,被被害人钱某3夺下剪刀后,被告人王幼琴又拿菜刀砍被害人钱某3。被害人钱某3受伤后逃至室外楼道附近空地。被告人王幼琴持菜刀追至室外,被他人拦住,菜刀被夺下。巡逻警车接指令后到达现场,巡逻队员立即保护现场,并陪同被告人王幼琴回家穿衣。被告人王幼琴趁回家穿衣之际,偷藏水果刀,待返回室外现场时,其趁巡逻队员不备,持水果刀猛刺被害人钱某3头颈部,后被巡逻队员制服。被告人王幼琴的行为致被害人钱某3头面部多发性创伤,广泛性头皮及皮下出血,颅骨骨折,右侧颞叶处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呈失血貌。当日16时许,被害人钱某3因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幼琴系中度抑郁发作,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王幼琴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钱某3母亲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王幼琴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控辩双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4(系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治安巡逻大队队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7点45分左右,其和同事包某某在巡逻时接到指令说,高桥镇西堤阳光小区9幢附近楼下,有名男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其和包某某赶至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脸朝上,脸上有很多血,男子旁边有两名老人(一男一女)和一名年轻女子,两名老人拉着那名年轻女子,该女子手上有血迹,看样子像行凶的人,老人称已经拨打过120。其和同事向高桥派出所回复现场情况并让指挥室再联系下120。其和同事在保护现场时,那名老太太让那名女子回家穿好衣服,其也跟着他们到二楼,在他们二楼的家门口等着。大约两分钟后,那名年轻女子披了一件黑色羽绒服从家里走出来,其紧挨着那名年轻女子一起下楼,刚下楼那名年轻女子突然从羽绒服口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冲向那名躺在地上的男子,连续刺了二三刀。其和包某某冲上去将那名年轻女子的水果刀夺下来,并把她双手抓住,那名年轻女子还在大叫“我要他死,要他命”。那名躺在地上的男子站起来后,躲到了旁边汽车车头位置,后救护车赶至现场,将那名男子送去医院,高桥派出所的民警也赶至现场,将那名年轻女子带回派出所。据那名老太太讲,躺在地上的男子是她女婿,那名年轻女子是她儿媳妇。2.证人包某某(系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治安巡逻大队队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7点50分左右,其和同事陈某,4在巡逻时接到指令说,高桥镇西堤阳光小区9幢附近楼下,有名男子躺在地上,满身是血。其和陈某,4赶至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满脸是血,面朝上躺在地上。离那名男子四五米远的地方,有两名老人拉着一名年轻女子,该女子手上有血迹,身穿一件单薄的内衣,据两名老人称已经拨打过120。其通过对讲机向派出所指挥室汇报了现场情况,那名女子称要回家穿外套,因该女子有行凶嫌疑,陈某,4便陪同那名女子上楼。后那名女子穿了一件黑色羽绒服和陈某,4一起下来,那名女子突然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冲向躺在地上的男子,用水果刀刺了那名男子3刀,其和陈某,4立刻上前将那名女子双手抓住并把水果刀夺下。那名男子站起来移动了几步,在一辆车子的引擎盖上趴了一下,又倒下了。那名女子还在讲“我要弄死他,反正我也不要活了”。后120和民警赶至现场,120将受伤男子送到医院,民警将那名女子带走了。其和民警在那名女子上楼的1楼走道上发现一把带血的菜刀。3.证人顾某,4(系被告人王幼琴婆婆,被害人钱某3的丈母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5日7点多,其和老公林某2一起出去买菜,8点左右买菜回来时,发现其女婿钱某3在西堤阳光小区9幢19号楼道口里,当时钱某3依靠着墙坐在地上,满头都是血。王幼琴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正从楼梯往下走,其立刻上前将王幼琴拉住,王幼琴说“我真真被你气死了,难看死了”。钱某3见王幼琴走下来,就从地上爬起来,又走到外面躺在外面的地上。其老公林某2上前将王幼琴手中的菜刀夺下扔在地上,并打了120。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王幼琴对派出所的同志说要回家穿衣服,其和派出所的一名同志和王幼琴一同回家,其到家后发现客厅地上有一大滩血,王幼琴穿好衣服后,在家里各个房间走走看看,没想到她会藏把刀。从家里走出后,王幼琴走到钱某3面前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朝钱某3刺去,嘴里还在讲“我真真气死了,我要弄死你”之类的话,具体刺了几刀不清楚。派出所的人上来拉住王幼琴并把刀夺下来,后王幼琴被带上警车,钱某3被120救走了。经辨认,王幼琴手中的菜刀和水果刀是其家里的。王幼琴和钱某3之间没有什么矛盾,主要就是钱某3在外面有女人,经常和其女儿林某3吵架,还打过林某3,林某3到家里跟他们说起过,王幼琴也是全部知道的。钱某3这两天一直在找林某3,其一家人包括王幼琴看到钱某3很难看的,当天其出去买菜前,钱某3还打电话给其说一定要找到林某3,当天肯定是钱某3上门来闹,王幼琴一时冲动才做了这样的事情。王幼琴在案发前几个月因身体原因,一直在家里休息,晚上睡2、3个小时,胃口很差,经常说一些悲观的话,生病前性格一直比较内向,不太和别人交流,除了上班、回家,其他地方都不去。4.证人林某2(系被告人王幼琴公公,被害人钱某3丈人)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7点多,其和老婆顾某,4出去买菜,只有王幼琴一人在家里睡觉。等他们买菜回来时,其看见钱某3满头是血地躺在9幢19号楼前的地上并在叫“救命”,王幼琴站在19号楼道口里,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其立刻上前将菜刀夺下并扔在地上,没注意王幼琴说什么话,之后用手机打了120后,其便到小区门口去迎120。等了一会儿,110到了,其领着110到9幢楼前,又去等120。120到了以后,其看见钱某3还躺在地上,没注意王幼琴在哪里,其帮忙将钱某3抬上救护车,还让老婆顾某,4回家拿钱,就跟着救护车去医院了。王幼琴和钱某3接触不多,没什么矛盾,因为钱某3在外面又有女人了,林某3要求离婚,钱某3不肯离婚,钱某3还经常打林某3。林某3在案发前两天告诉他们要到外面避两天,怕被钱某3找到特意不住到家里,林某3与钱某3之间的事情都跟我们讲过,王幼琴也是全部知道的,王幼琴看见钱某3也是非常难看的。王幼琴在案发前几个月,因身体原因不上班了,一直在家里休息,晚上只能睡3-4个小时,案发前一段时间经常说一些悲观的话,他的性格比较内向,不太与人交流,生病后基本没有话了。5.证人林某3(系被害人钱某3妻子)的证言,证实其和钱某3结婚后开始感情还好,到了2002年,其发现钱某3与其他女人有联系,还给别的女人汇钱。其和钱某3闹离婚,钱某3多次动手打其,最后还是离婚了。离婚后,钱某3找其要求复婚,并保证不出轨,其和钱某3复婚了。到2016年3月份左右,其发现钱某3在外面又有女人了,其要求离婚,钱某3不肯,还打其。2017年1月3、4号,其怕被钱某3找到便住在外面。同月5号,其接到父亲电话说钱某3和王幼琴打架了,正在等120。其赶到医院后,钱某3当时一直在抢救,直到当天下午4点多被宣告死亡。钱某3性格比较暴躁,有暴力倾向经常打其,一直在外面拈花惹草。其跟钱某3的事情,其跟王幼琴说过,王幼琴表示同情其,还说钱某3人很坏,其他也没说什么。王幼琴案发前因身体原因一直在家里休息,其听父母说王幼琴经常睡不好坐在床上,精神状态不好。其对王幼琴的行为表示谅解。6.证人钱某2(系被害人钱某3女儿)的证言,证实其从小就经常看见父亲钱某3和母亲林某3吵架,其父亲还和他的亲戚吵架。其父母亲有一次吵的比较凶,大概是其父亲在外面有女人了,后来父母离婚了,之后又复婚了。2016年8月份,其准备出国留学时,其母亲发现父亲在外面有女人了,两人又开始吵架,其当时还特意告诉父亲不要打其母亲。次日,其还是知道父亲当晚打了母亲。其出去留学后,父母之间的事情便不清楚了,直到父亲去世,其才赶回来。其父亲脾气比较暴躁,经常因为一点小事跟母亲吵架,父亲和他的兄弟姐妹等亲戚也吵架,有几次还打了其母亲。其对舅母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能从轻处理。7.证人林某1(系被告人王幼琴丈夫)的证言,证实王幼琴自2016年8月份左右,因身体原因辞职在家休养。具体什么病不清楚,只是听她说睡不好,没有力气,感觉活不长了,总是胡思乱想,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其有意识到王幼琴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一直没有去检查过,也没有吃过药。王幼琴有时脾气比较暴躁,有时会一声不响地一个人待半天。王幼琴与钱某3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因为钱某3有时会打骂其姐姐,其和家人对钱某3还是有些意见。8.证人蒋某,4(系被告人王幼琴母亲)的证言,证实王幼琴从小一直很乖,从来不和别人吵架。自2016年9月份左右,王幼琴告诉其生病了,经常晚上睡不着,全身神经疼,看过中医、西医也没看好。后来王幼琴就不上班在家休息了,有时王幼琴会到其家里养病,其晚上去看王幼琴时,她就坐在床上说睡不着,浑身难过,表示自己的病不会好了不想活了,讲些非常悲观的话。王幼琴和婆婆家的关系很好,没听说吵过架。偶尔会对其说她姐姐林某3命很苦,姐夫在外面有女人,有时还打她姐姐之类的话,但没有说过要替她姐姐林某3出气之类的话。其也没有发现王幼琴有什么异常和精神疾病。9.证人蔡某,4(系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西堤阳光物业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早上8点左右,物业保安告诉其,9幢南面的地上有一名男子躺着,身上有血。其赶至现场时,派出所的巡逻人员也到了,其看到一名男子上衣和脸上都是血,其拿出手机拨打120,接电话的人说已经有人打过了。其便去小区门口等120的车。在等车的时候,其远远地看到协警在拉着一个女的,那个女的在冲撞,那名躺在地上的男子站起来后,走了几步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前面倒下了。120来了以后,其带着120到9幢南面,其看到一名协警拉着一名40多岁的女人,协警说那名女人用刀捅人了。后120把那名受伤的男子送走了,受伤男子好像是其小区一户人家的女婿,那名女子当时穿着一件黑色羽绒服,后来被民警带走了。10.证人叶某,4(系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西堤阳光住户)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5日7点40分至7点50分之间,其在西堤阳光小区14幢802室的厨房倒开水,听到有名男子在外面叫“救命”。其张望了一下没看到人,后来看到一名男子从9幢跑出来,跑到路中间,头上流了很多血,没一会就倒在地上了,接着一名穿红衣服的女子跑出来,要打那名男子,后面一名老太太在拉那名女子,让她别打了。其用手机(139××××0053)拨打了120和110。过了一会警察和医院的人都来了。11.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幼琴刺钱某3的水果刀进行扣押的情况。12.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检查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幼琴在与被害人钱某3扭打时,被告人王幼琴身上有多处受伤的情况。13.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资料,证实2017年1月5日7点48分至8点10分期间,被告人王幼琴故意杀害被害人钱某3的事实。14.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病历材料,证实被告人钱某3于2017年1月5日受伤后救至宁波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同日因开放性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15.报警记录,证实2017年1月5日7时50分许,手机号139××××0053电话报警称,在西提阳光9号和10号之间,有名男子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一直在喊“救命”。后民警到现场处置的事实。16.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甬公鉴(理化)字[2017]10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通过对被害人钱某3肝脏、胃及内容物进行检验,均未发现甲胺磷等常见毒物的事实。17.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物证鉴定室(甬)公(海)鉴(尸)字[2017]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钱某3系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事实。18.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提取笔录、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甬公鉴(物)字[2017]8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钱某3左手指甲上斑迹、右手指甲上斑迹、水果刀刃部血迹、菜刀刃部血迹、客厅血泊血迹、客厅滴状血迹、楼梯滴状血迹、室外过道血泊血迹、停车位血泊血迹,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害人钱某3,支持为钱某3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王幼琴左手指甲上斑迹、右手指甲上斑迹,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幼琴,支持为王幼琴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菜刀柄部斑迹检验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由钱某3和王幼琴的STR分型混合形成;(4)铁剪刀刃部斑迹未检出血痕物质;(5)铁剪刀柄部斑迹、水果刀柄部斑迹均未获得STR多态性检验结果;(6)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钱某3是钱某2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19.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甬康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30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幼琴患有“中度抑郁发作”,实施作案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月5日8时20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21.委托书、谅解书、协议书、放弃民事赔偿声明书、收条、宁波银行个人转账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害人的妻女均放弃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王幼琴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幼琴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钱某3母亲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并取得了周某的谅解。22.菜刀、剪刀、水果刀各一把,经被告人王幼琴辨认,系其用于杀害被害人钱某3时所用凶器。23.到案经过,证实了2017年1月5日,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民警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王幼琴抓获的情况。2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幼琴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5.被告人王幼琴的供述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幼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幼琴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幼琴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幼琴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幼琴有自首情节,经查,王幼琴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在巡逻队员到达并保护现场后,趁回家穿衣之际,偷藏水果刀,返回室外现场,猛刺被害人钱某3头颈部,后被巡逻队员制服。被告人王幼琴主观上并未放弃和终止继续犯罪的意图,没有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理和裁判的主观意愿,不具有自首的本质特征,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幼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8年1月4日止)。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菜刀、剪刀、水果刀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东曙人民陪审员  孙南屏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